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档案保密制度

发布日期:2023-11-02    浏览次数:

一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,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随意摘抄、传播密级档案内容,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。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。

二、严格执行有关档案接收、管理和借阅制度,认真履行登记、签字手续。借出档案应在规定时限内归还,妥善保管,严禁转借他人。

三、接待归档和查档人员,一般应在办公室或阅览室。库房重地,非档案室人员不得入内。利用非公开档案由档案人员查阅有关检索工具。

四、保密档案概不外借。查阅有密级的档案,必须履行批准手续。查阅时要严格控制范围,无关人员不得翻阅。

五、档案确需复印时,必须由档案人员复印。出具档案证明时,能复印的则复印后加盖档案室公章,不能复印的由档案人员根据档案内容如实摘录,加盖档案室公章。任何人不得篡改档案内容。

六、销毁档案,需经过鉴定,登记造册,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,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监销。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销毁档案。不需要归档的重复文件,不得作为垃圾处理,应返还归档部门或粉碎处理。

七、凡违反规定,泄漏档案秘密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按照国家档案法、保密法的有关条文处理。